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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執(zhí)業(yè)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
【點擊數(shù):2224 更新:2007/11/3 1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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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主審注冊會計師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制定本準則。 第二章 接受委托擔任主審注冊會計師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工作的參與程度是否足以擔當主審注冊會計師。 第三章 主審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程序 第六條 當計劃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時,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jù)其他注冊會計師承擔的具體業(yè)務考慮其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四章 注冊會計師之間的配合 第十五條 在知悉主審注冊會計師擬利用其工作后,其他注冊會計師應當與主審注冊會計師配合。 第五章 出具審計報告的考慮 第十六條 主審注冊會計師不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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